第 274章 新年要来了(2/3)
会地位,但是比这更低贱的职业就是奴婢。男为奴,女为婢。而且他们还丧失了最基本的人格和自由,不仅要为主人洗衣洒扫,负责衣食住行,甚至还时刻面临被随意打骂的情境。
安徽博物馆里曾有一份明朝万历年间的卖身契:
洪三元,同妻李氏,男国胜,今因欠少食用,自愿出卖与洪相公名下为仆,得财礼银十五两正。住居谭渡祠屋看守坟墓,每年正月初二上门叩岁,清明拜扫,中元节,及送寒衣,主人上坟,务要在祠伺候。所种田园纳租,每岁麦、豆、粟各一石三斗,干洁送纳,不致短少。以上如有违失,以凭责治无辞。
从这份卖身契中我们可以看出其中包含了几个重要的信息:第一,买卖双方分别是谁;第二,交易的原因;第三,被卖身的人的职责;第四,强调被卖身者人权的丧失。从这份卖身契中,我们不仅能看出被卖身者的无奈与心酸,也能看出古代的契约精神。
古代的奴婢虽地位低下,但是在奴婢这个群体中也是分等级的。比方说古代的丫鬟就有大丫鬟、二等丫鬟、下等丫鬟等等。下等丫鬟连主人的身边都近不了,只能做一些比较粗重的活。二等丫鬟的待遇稍微比低等丫鬟好一些 ,主要负责内院的事务,经常受主子差遣。
有机会留在主人房间里面的,则是大丫鬟和通房丫鬟。大丫鬟主要是对主子负责,照顾主子的衣行起居,又算是主子的心腹。通房丫鬟一般是由大丫鬟直接提升,地位是所有丫鬟当中最高的,但是比男主人的妾室又低一级。
在古代,作为奴婢,就算是恢复了自由身,但是在身份和地位上还是低人一等,甚至这个身份还会绵延到子孙后代。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奴婢的社会地位也有一定的发展,也能恢复自由身。
在很多朝代,主人家对奴婢都有生杀大权,但是到了宋朝,奴婢的基本权益受到保障。在宋朝,随意杀害奴仆是会被处罚的。徽宗建中靖国元年敕:“主殴人力、女使有愆犯,因决罚邂逅致死,若遇恩,品官、民庶之家,并合作杂犯。”这个规定表明殴杀奴仆被发现状告,杀人者是会被处以死刑的。
虽然法律中有关雇主杀死雇佣奴仆的规定在各个时期有所不同,但还是可以很明显地看出,两宋时期对主家杀害雇佣奴仆的惩罚较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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