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章 犯罪的心理就是证明社会对他的亏欠,而缺乏社会兴趣(2/4)
展程度成正比。”
所谓社会兴趣,指的是个体在情感上对社会群体的认同感、归属感,以及愿意与他人合作、共同追求更好生活的内在驱动力。
而犯罪者往往从小缺乏这种社会兴趣,原因可能是:
童年时期缺乏稳定的情感支持,遭遇孤立或排斥。
经历不公平待遇,导致对权威与社会规则失去信任。
早期挫败感未能得到正向引导,积累了大量负面认知。
于是,社会不再是一个值得信任、合作、奋斗的共同体,而是一个充满压迫、剥夺与敌意的存在。
在这样的认知体系中,犯罪就变成了一个“合理”的自我保护和自我证明手段。
二、寻找社会漏洞:扭曲的自我证明
当个体内心深处确信“社会对我有亏欠”时,就会下意识地:
不断搜寻社会的不完善之处:比如法律的漏洞、制度的不公、管理的松懈。
解读所有不利事件为针对自己:形成偏执型证据搜集。
将犯罪行为合理化:比如认为偷窃是“拿回本属于自己的”,诈骗是“对不公社会的报复”。
这就是犯罪心理中常见的“认知偏差”(gnitive bias):
将犯罪行为重新包装成一种“正义的伸张”,从而减轻内疚感,甚至为自己感到骄傲。
这种心理机制非常危险,一旦形成,就会不断自我强化,最终使人完全脱离正常社会规范,甚至变成惯犯、恶性犯罪分子。
三、社会共赢与自我努力:积极人格的出路
与犯罪者不同,另一类人,即便经历了相似的挫折,也能选择积极应对。他们意识到:
社会确有不完善,但自己仍可以通过正当努力获得成长机会。
法律固然不完美,但道德、公约、社会信任是可以互补的。
与人合作,构建正向关系,比孤立对抗更能带来持久利益。
他们的发展路径是:
以自我提升为主轴:不断学习技能、提升认知、锻炼情绪管理。
以合作为核心策略:在合作中获得资源、信任与成长。
以共赢为最终目标:明白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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