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章:便归来,平生万事,那堪回首!(5/7)
前,是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有犯罪事实的,这点在后期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不构成投案自首并出具了反驳意见后来又被法院驳回了,起了核心的作用。
法院认为首先被告人并没有外逃的动机,如其想外逃就决不会再次回家了,也不会就这样明目张胆的外出且出门不带行李和大笔现金的;其次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之前已掌握被告人的任何罪行,因为公诉机关所提供的有罪证据材料均是在被告人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后调查收集的,就连行贿人的供述笔录也是被告人主动承认犯罪事实后才提取的;
最后,关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未在第一时间供认以及有思想斗争就说明其没有自首意向的这一说法,法院当时也没有采纳,法院认为这种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且与调查笔录所记录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因为法律并没有要求犯罪嫌疑人在投案后多少时间内供认才为自首的时限规定,本案也不能排除侦查机关在被告人供认后没有及时录制笔录的合理怀疑,公诉机关也没有证据证实在对嫌疑人进行调查询问时已掌握被告人的罪行,根据疑点有利被告人原则,当对自首能否存在疑问时且公诉机关不能进行一步提供证据说明的情形下,应当认定自首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款“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及第(二)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据此,应当认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律师说完看向宁致远。
“我明白了,根据你说的要认定为自首的关键,拿来对标下我现在的情况是,首先,承办在抓我的时候就已经拿到了公司提供的部分犯罪事实;第二点,从公司找我谈话到我被抓,中间有大量的时间我可以去自首的,但没有,且我在被抓以后,承办也并不认为我是在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的。所有的这些我都没有办法找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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