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2章 试问岭南应不好,却道:此心安处是吾乡(3/12)
的行为难道还达不到不证自明的标准码?
我的当事人,也是来自贫困的山村,也有着天然的认知局限,从小到打没有跟警察打过交道,也从来没有进过派出所,甚至警车都没看到过几次,无论他做出了什么样的行为,他说他在那个时候都不知道这是犯罪;
从情感上来讲,我是愿意相信他所说的是事实的,但是,情感归情感,法律归法律,作为一名律师,我知道当事人这样的说法并不足以让检察官在法律上的到认可的,我建议他就不要在法庭上从这个角度上说什么了,省的让人觉得贻笑大方,想通过所谓的‘不知者无罪’的角度来为自己辩解,大家一定会觉得这个人想脱罪想疯了;
但我的当事人,他没有这么多的利弊权衡,也不在乎别人怎么看怎么说了,只是按照自己内心的感受走,他要‘知其不可为而为之’,他一定要说出来,因为他在说这个角度的时候,有个很大的前提,就是他是认罪的,他不是想为自己脱罪才说这个角度的,这一点,我想请大家注意;
话说回来,就像那位被判犯罪的农民一样,我们许多的相关判决,都与一般民众的看法相去甚远,那么我们不禁要拷问下检察官,到底是普通民众的真实感受具有朴素的正确性呢,还是经过司法程序后的法官的裁决具有法律的正当性呢哪个更重要些?还是说必须要维护法律的正当性,感受的正确性与法律无关?”
宋律师说完,看向对面的公诉人。
“公诉人有什么要说的吗”?法官问道。
胡检察官摇了摇头,站起身来说道:“本来,被告人提到了这一点后,我们不愿意与之进行论述的,但是,既然辩护人不依不饶,再不论述一下,好像我们是真的冤枉了被告人一样。
你们所追问的,‘不知者无罪’在执法过程中的考量和采用标准的问题,这个问题,历史上也早已有之。
夏朝出现的一个刑法原则叫做‘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意思是说在处理两可的疑难案件时,宁可偏宽不依常法,也不能错杀无辜。这是沿用了舜帝时的刑官皋陶执法时奉行的原则;
皋陶说:“帝德无失误,简约治民,宽缓御众;刑罚不及于子孙,奖赏施及后代;宽宥过失不论罪多大,处罚故意犯罪不问罪多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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