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章 风流大宋(2/4)
”之印,考官和监考官还要在试卷后面签名。
解试通过的考生称为“举子”或“贡生”,于当年冬季集中到京师,于次年春初参加“省试”。所谓“省试”是因就试尚书省而得名,实为礼部所主持。
殿试,实际上是省试的一种复试形式,始于太祖开宝六年。殿试头名者,即“状元”。
宋沿五代旧制,设进士、九经、五经、开元礼(后改开宝礼)、三史、三礼、三传、学究、明经、明法等科,进士科以外的各科,常合称“诸科”。神宗时,废诸科,另设“新科明法”,元佑时废。皆以进士科为重。
至于开科取士的时间,则经数度变化。太宗末年起连停科举五年,真宗初又连续举行三年,后行间年一举,以后又渐行间隔二年一举,但还不是定制,所有停举年都要下诏“权停贡举”。英宗治平三年,“诏礼部贡院,今后每三年一开科场”,确定了“三年大比”的制度,为后世所沿袭。
明年,恰逢辛未科省试春闱。
关于本朝科考,王棣大体是知晓的,但终究知之不详,经苏、李二人细细说来,遂“豁然开朗”。
至于科考内容,他倒是特意了解过,毕竟苏轼是反对王安石科举改革的,此时倒不好多问,只心里默默回忆了一番。
熙宁四年二月,王安石在所拟改革科举的中书札子中,认为:“古之取士,皆本学校,道德一于上,习俗成于下,其人材皆足以有为于世。”因此他提出“宜先除去声病偶对之文,使学者得以专意经义”。“贡举新制”规定,应举人不再考试诗赋、帖经、墨义之类,而以《诗》、《书》、《易》、《周礼》、《礼记》为本经;《论语》、《孟子》为兼经。同时废罢明经诸科,另设明法科,凡是原先应试明经诸科,而又“不能改试进士”科的,考明法科,“试以律令《刑统》大义断案,中格即取”。新的明法科,时称新科明法。
神宗皇帝言:“今谈经者人人殊,何以一道德,卿所着经,其以颁行,使学者归一。”以王安石为首的改革派以“新学”派的观点撰注《诗义》、《书义》、《周礼义》,合称《三经新义》,于熙宁八年颁布学校,作为教科书。此后,《三经新义》成为科举考试的依据,以此选拔拥护改革的官员。元佑时,新学派遭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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