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章 踏歌行(2/4)
不知其利,欲复差役,轼曰:“差役、免役,各有利害。免役之害,掊敛民财,敛聚于上而下有钱荒之患。差役之害,民常在官,不得专力于农,而贪吏猾胥得缘为奸。此二害轻重,盖略等矣。”(注2)反对募役法的苏轼,在变法实行多年后说出了自己的反思:“吾侪新法之初,辄守偏见,至有异同之论。虽此心耿耿,归于忧国,而所言差谬,少有中理。今圣德日新,众化大成,回视向之所执,益觉疏矣。”当年满腔热血的反对变法,如今看到变法卓有成效之后,才知道当初竟是自己错了……新政为豪绅官僚所不喜,苏轼态度的些微转变,在某些人看来,便是敌人,当除此而后快。
嗯,高俅是王安石的迷弟。
李格非却以为是贼寇所为。仁宗朝时,天下盗贼横行,遂以“盗贼重法”治之:“自嘉佑六年,始命开封府诸县盗贼囊橐之家立重法,后稍及曹、濮、澶、滑等州。熙宁中,诸郡或请行者,朝廷从之,因着为令。至元丰,更定其法,于是河北、京东、淮南、福建等路用重法,郡县浸益广矣。凡劫盗罪当死者,籍其家赀以赏告人,妻子编置千里。遇赦若灾伤减等者,配远恶处。罪当徒、流者,配岭表;流罪会降者,配三千里,籍其家赀之半为赏,妻子递降等有差……”(注3)
虽然,神宗皇帝支持变法,王安石推行“报甲”,“盗贼比之昔时,时减七八”,但改革失败,盗贼复起,四处为祸。
有鉴于此,元佑二年五月廿一日,朝廷发布惩治强盗贼匪条例十余条,要求各地方官员严格执行。
苏轼是主张强力荡寇的,熙宁七年便上《论河北京东盗贼状》称:“若使小民无以为生,举为盗贼,则朝廷之忧,恐非十万贯钱所能了办。”
去岁知杭州,又上奏状诉告盗贼横行之起因及危害,奏请调遣厢军平寇。
显然,苏太守属于鹰派,手段强硬,这定必让盗贼们惴惴不安,干脆先下手为强。这……极有可能。
对这两种判断,王棣均不以为然。
苏轼在士林名声极佳,乃是文坛领袖,本地官僚豪绅敢下黑手?一旦震惊朝野,地头蛇又如何?不怕陷入万劫不复?
至于说盗贼,大抵是逃荒的小股流民,几无占山落草为寇者。这些“盗贼”本质上非邪
本章还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