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4章 破阵乐(3/5)
”了。
诸州发解试,诸州发解试以判官试进士,录事参军试诸科,阅卷考校以监官、试官共同考定通否,逐场去取,朱书“通”、“否”,并署写监官、试官的姓名,合格者以试卷多通为优秀。发解试考官考校明经,根据考生答试情况,批写“通”、“否”。真宗皇帝依从其请。由于诸州府发解试考官阅卷考校时庇护考生,在试卷上多批“粗”字,于是,宋廷命令考官考校只能批写“通”、“否”,取消了模棱两可的“粗”字批语;同时,不管考生是否参加过考试,考官考校只依考试程文去取,有不合格者,逐场去留。
李节并未在玄字三号房驻足太久,慢慢的转了一圈,回到二楼后一口一口啜着茶水,不知在想些什么。
酉时正,在监考官的监督下,差役们开始收卷。
发解试连考三场,一日一场,期间考场封闭,不进不出。除了第三天可以提早交卷等候第一时间放牌,头两场都在酉时正统一收卷。
考卷收回后,在数名监考官的监视下逐一弥封。
唐代的科举考试,因试卷前写有举人的姓名、籍贯等项,世家豪族仍可靠其特权,在发榜前知其是否录取,考官也可从中耍弄手法,拉拢亲信
武则天时,因吏部选举多有不实,便命令应试举人自己将试卷上的名字糊起来,暗考以定等第。但是此后并未形成一种制度,考官在录取中,仍然“兼采时望,不专词章”。
本朝太宗淳化三年,苏易简知贡举,“既受诏,径赴贡院,以避请求”,以后便建立了锁院制度。同年殿试,礼部奏名合格进士,采纳将作监丞陈靖的建议,初次实行“糊名考校”法。即在举人考前先糊其试卷上的姓名,籍贯等项,在决定录取卷后,再拆弥封,查对姓名、籍贯,借以杜绝考官“容私之弊”。咸平二年,礼部试时,选派官员专司封印卷首。明道二年七月,仁宗“诏诸州,自今考试举人,并封弥卷首”。
从此,糊名考校就不仅施行于殿试、省试,也施行于诸州取解试了。在实行弥封制不久,又发现考官指使举人在试卷上暗作记号,有时考官还可以辨认字画。后来,根据袁州人李夷宾的建议,将考生的试卷另行誊录,大中祥符八年专设誊录院,派书吏将试卷抄成副本,考官评卷时只看副本。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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