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6章 断肠迷(2/4)
的。
以上对苏三而言,并非是他折服于王棣的全部缘由,最最让他吃惊的是王棣的作派,对方为人处世、待人接物的姿态完全颠覆了他对豪门子弟的认知。
王三郎,身上全无纨绔气息,这才是最让苏三捉摸不透的。
据查,夏天方腊等摩尼教匪徒在杭州闹事,借“是法平等无有高下”之口号,苏大人如是说:“取以色见我为邪道,故不事神佛,但拜日月以为真佛。其说不经,如‘是法平等,无有高下’,则以无字连上句,大抵多如此解释。”
在苏三看来,此等口号也只能蛊惑蛊惑无知民众,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就会分作三六九等,哪有什么平等,哪有什么无有高下?自欺欺人罢了,说到底只是挖空心思臆造的噱头。
但与王棣一段时间接触下来,他惊奇地发现,这位名门少年从不自恃身份,不论待谁皆一视同仁,贩夫走卒也好,达官显贵也罢,在王三郎眼中“无有高下”。
苏三相信自己的识人眼光,这世间自不乏伪善虚假、欺世盗名者,但若时时刻刻、日复一日都如此“虚伪”,那便是真实的了。他认定,王棣秉性如是,骨子里便是这种人,所以无论用怎样的眼光去审视,也是发现不了些微蛛丝马迹。
说不感动是假的,这是怎样的世道啊,终究还是等级分明(森严)的,士庶有别,良贱有序,“人吃人”,今非鲜矣。
本朝的奴婢从以前的贱口变为良人,奴婢不再“律比畜产”,跟雇主是雇佣关系,雇佣关系的奴婢是当时主流。律法还规定了不得私自惩罚奴婢、不得私自杀害奴婢等,本朝初年杀雇佣奴婢需要抵命,不过在真宗年间对此又有调整,“自今人家佣赁,当明设要契,及五年,主因过殴决至死者,欲望加部曲一等,但不以愆犯而杀者,减常人一等,如过失杀者,勿论。”这里雇主打死奴婢,减常人一等,就是不再抵命,处流三千里刑。不过这个条例有个先决条件,就是“及五年”,不及五年的奴婢被雇主打死的惩罚没有明写,不过可能是比照良人来的。也就是说,宋朝关于雇佣奴婢的律令里,与雇主的人身依附关系越强,雇主打死奴婢后的处罚越轻。不过比唐朝好很多了,唐朝无故打死奴婢徒一年。
但本朝仍存在着良贱制度,还保留着官奴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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