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章 “杀人”的真相(3/6)
,审判长问侯本福对起诉书有什么意见?
侯本福回答道:“起诉书对于案情的基本情节叙述比较尊重客观事实,但是既然定性为故意杀人罪,那么,杀人的过程好像并没有叙述,而且我在整个过程中处于被动防卫以及事后立即投案自首的情节没有进行性质上的认定。说直白一点就是,这份起诉书凡是对当事人我有利的事实采取忽略和淡化,而渲染对我不利的情节。这就是我对起诉书的意见!”
审判长“啪”地一拍桌子:“你的意思是说我们红胜地区检察分院的专职的检察官文理不通,连个起诉书都不会写吗?”
侯本福回答道:“不是文理不通,文理不通的人写不出这样以轻为重,以重为轻的起诉书。”
审判长瞪着侯本福,像是要发火的样子,但是看看旁听席上的群众,还是把那股想发着出来的火压下去了。接着他又代表红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发表了对起诉书的看法,然后又叫侯本福发表意见,侯本福说我暂时没有什么说的了,请我的辩护人为我进行辩护。
辩护人说,感谢当事人及其亲属对我的信任和委托……。辩护人慷慨激昂地阐述了对起诉书的看法和对案件的发生、发展进行了剖析。
辩护人总体认为起诉书定性不准,对侯本福的防卫情节和投案自首情节未予进行客观叙述和认定说明 。
辩护人说,侯本福并无杀人的故意,因为他一开始就是出于好意出面劝架,出发点是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而当时发生矛盾的一方江成强怨恨侯本福影响和耽误了他打骂王端志随即把矛头指向侯本福,将侯本福打伤后又拿刀砍侯本福,在侯本福自卫过程中,江成强手里的刀无意中把自己的颈动脉割断了。这怎么定性为侯本福故意杀人呢?还有一点,钢城县公安局提供出来的案情资料是一手资料,请问检察机关为什么不采纳呢?尊重客观事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们社会主义法治原则,请求法院尊重事实,依法裁判。
辩护人发表一段落辩护词后,审判长拿出一把刀进行举证确认:“大家看看这把刀,受害人江成强就是被这把刀夺去性命的。被告侯本福,这把刀是不是你伤害江成强的那把刀?你仔细辨认一下。你可以凑过来看仔细。”
侯本福一动未动就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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