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章蔡京:昏君!更胜桀纣之暴!(2/5)
因令公子没能守住东水门之故,又不知因何而恶了当今,故而被处了大辟之刑。”
《释诂》云:辟,罪也。死是罪之大者,故谓死刑为大辟。
就在蔡京心中暗恨却还抱有一丝期望,盼着自己儿子只是被宰而不是受了什么酷刑的时候,童贯又接着道:“凌迟,也就是活剐,据说仅存的尸骨还被扔去喂狗了。”
“噗~~~!”
蔡京只觉得喉头一甜,忽的喷出来一口老血之后就此栽到于地,被赵吉翔带着跑到亳州的御医抢救了好半天才缓过来一口气。
“我的攸儿啊~~~!昏君!昏君!”
蔡京一边哭一边骂:“我儿何其无辜,竟要遭此酷刑!这昏君竟连《元丰令》和《天圣令》也不当一回事儿么!”
按照《元丰令》和《天圣令》的规定,死囚被处决之前,“仍先给酒食”,“听亲戚辞诀”,“示以犯状”,“不得掩塞其口”,“凡死囚临刑叫冤者,再勘问陈奏”,”“诸囚死,无亲戚者,皆给棺,于官地内权殡,其棺并用官物造给,置砖铭于圹内,立牌于上,书其姓名”。
这种在后世看来都称得上先进的“临刑关怀”制度,其实早就已经被老祖宗们拿来用了,根据有史可考的资料来看,最晚也是始于唐代《狱官令》,
但是蔡攸有没有得到最后的一餐酒食不太好说,但是“听亲戚辞诀”显然是没有的,而且蔡攸当初能逼得自己辞官罢相,想来也不是个傻子,不可能不知道喊冤——
按照宋律的规定,只要犯人临刑之前喊冤,案子就必须发回重审,接触过这个案子的官员还得回避换人,以避免产生冤假错案,而且这个机会足足有三次。
到了南宋,这个机会被增加到五次不说,还有一个犯人前前后后喊了十次冤枉,结果这案子还真就重审了十回,直到最后把官司打到宋孝宗面前,由宋孝宗亲自审理并免除其死罪才算结束。
同理,包拯想在开封府的大堂上用铡刀铡人,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他是预备的皇太子,准备接任皇帝了,因为当时大宋有个不成文的规定,开封府尹要由未来接任皇帝的太子兼任。
第二,犯人没喊冤,因为犯人一旦喊冤,什么样儿的铡刀都得停下,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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