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0章 【股权的“双层架构”设计(1800月票加更)】(2/4)
过半的席位。
姚筠有条不紊的说道:“为了确保创始人过半董事提名权不被剥夺,同时和全体股东做出一个特殊约定,也就修改这一条款需要全体股东90以上表决通过才能修改创始人过半董事提名权资格的章程约定,这一条款需要用到《股东协议》。”
陆鸣现在持有天盛资本超过90的股权比例,另外10作为期权池预留用于员工激励,有了这一条约定就意味着陆鸣持有的股权不低于10的红线,就永远不可能被剥夺董事会过半提名权的资格,因为他不同意,就不可能凑齐90以上绝大多数。
不过这条特殊约定写入公司章程里面的同时,还要写入《股东协议》里面,公司法规定重大事项表决三分之二多数即可通过,所以法院有可能不会支持。
但同时写在《股东协议》里面就不同了,股东协议依据的是《合同法》,合同法就是两个平等主体之间自由订立的协议,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行性规定,都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这种特殊的约定是必须要写入《股东协议》里面,股东协议在很多关键时刻比公司章程更加重要。
姚筠说道:“天盛资本已有的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都制定的十分完善了,其它方面威胁控制权的漏洞也都全部打上了补丁,另外做修改的地方是建议把天盛资本旗下的四大核心业务vc、pv、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都独立出来成立各自的子公司。”
“然后,这4家子公司的公司章程也参考嵌套上述范本来约定,同时把这些子公司100的股权打包放在壳公司作为一个持股平台,这个壳公司就是前面说的要上市的天盛控股,作为一个纯持股平台,然后陆总你来担任天盛控股的法定代表人。”
“这样一来,天盛控股旗下任何一家子公司哪怕是出现了股权之争,但是子公司百分之百的股份被母公司天盛控股,子公司要开股东大会,最有权力派来参加股东会的就是法定代表人,天盛控股里面的股权是怎么样的都不重要了,哪怕陆总你在天盛控股持有1的股权,仍然是你说了算。”
“因为天盛控股是一家纯持股平台,基本上可以看做是一家空壳公司,实际上没有任何的经营业务,只是作为一个持股平台来持有实体子公司的纯投资公司,只是投钱和收取归属母公司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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